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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 原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何清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何清圳 原住宜蘭縣冬山鄉安平村照安二路377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內容,惟相對人之戶籍資料註記其於民國102年2月18日遷出國外,聲請人又不知相對人之國外住址,故無法將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送達相對人,爰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自107年3月20日起,迄今並無入出境紀錄,此有本院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1紙附卷可證。又經 本院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明相對人有無陳報國外住址,然聲請人就該局函覆之相對人國外地址為送達後,仍無法確定相對人是否已合法收受上開通知,是聲請人主張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無法送達上開通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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