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董惠平
- 當事人曾森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曾森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金春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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