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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號

聲請裁處罰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淑華

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相對人
黛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諒

上列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與相對人黛安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黃秀諒間聲請裁處罰鍰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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