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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高羽慧

  • 當事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瑩娟 訴訟代理人 陳麗嘉 黃立慈律師 黃泰鋒律師 劉曦光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宗仁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潘瑩娟,原告業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具狀聲明由潘瑩娟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83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承攬被告「台九線蘇花公路觀音隧道新建工程」(下稱系 爭B2標工程)及「台九線蘇花公路谷風隧道新建工程」(下稱系爭B3標工程,兩標工程合稱系爭工程),兩造於100年10月18日分別簽訂工程契約。系爭B2標工程之工程總價約定為新臺幣(下同)72億元(含稅),於100年11月1日開工,合約工期為1,705天,合約完工期限為105年7月11日,履約過程中經 被告核准展延工期1,114天,展延後之完工期限為108年7月20日,原告於108年7月18日實際竣工,被告於109年2月21日 驗收合格。系爭B3標工程之工程總價約定為92億800萬元(含稅),於100年11月1日開工,合約工期為1,735天,合約完工期限為105年7月31日,履約過程中經被告核准展延工期1,363天,展延後之完工期限為109年4月24日,原告於109年4月24日實際竣工,被告於109年8月24日驗收合格。 ㈡系爭B2標工程開工後,因「觀音北口薑園用地取得、補充地質調查鑽探案、觀音北口喬木移植、邊坡保護工程追加混凝土格梁護坡、預力地錨案暨舊北迴觀音隧道內施工便道變更設計案、勞動基準法修法影響、台灣電力公司因工程需要停電、通風隔板變更」之施工障礙,致「觀音隧道開挖工項」作業無法依原核定整體施工計畫進行,造成觀音隧道各式開挖工項之人工及機具成本大幅增加,此非原告締約時能預料,而前開施工障礙造成工率折減所增加之成本計算如下:原契約之隧道開挖土石方數量為1,689,700B.M³,結算數量為1,695,006.71B.M³,較合約數量增加1.06%[計算式:1,695,0 06.71-1,689,700) ÷1,689,700=1.06%],依原契約預定隧道 開挖天數7,049天,依土石方結算數量比例理應增加為7,124天(計算式:7,049×1.0106=7,124),惟依系爭B2標工程核准 之修正網圖顯示,隧道開挖實際總天數為7,618天,實際增 加天數為494天(計算式:7,618-7,124=494)。又被告預算單 價分析表分析隧道開挖工項,包含「人工、機具、材料、雜項」於各工項所占比例,因工率損失僅包含與時間有關的直接人工及機具2項,核算隧道開挖人工及機具共計1,241,845,800元,應施工天數7,124天,則原告增加施工天數494天之成本為86,113,395元[計算式:1,241,845,800(隧道開挖人工及機具金額)÷7,124(應施工天數)×494(增加天數)=86,113 ,395(增加成本金額)],加計5%加值營業稅4,305,670元,共 90,419,065元。 ㈢系爭B3標工程開工後,因「通風及施工橫坑洞口用地取得、南口建物拆遷、文化遺址搶救及考古作業影響、勞動基準法修法影響、通風隔板變更、舊北迴觀音隧道內施工便道變更設計案」之施工障礙,致「谷風隧道開挖工項」作業無法依原核定整體施工計畫進行,造成谷風隧道各式開挖工項之人工及機具成本大幅增加,此非原告締約時能預料,而前開施工障礙造成工率折減所增加之成本計算如下:原契約之隧道開挖土石方數量為1,982,778B.M³,結算數量為2,023,987B.M³,較合約數量增加3.29%,依原契約預定隧道開挖天數7,0 65天,依土石方結算數量比例理應增加為7,297天,惟依系 爭B3標工程核准之修正網圖顯示,隧道開挖實際總天數為8,159天,實際增加天數為862天。又被告預算單價分析表分析隧道開挖工項,包含「人工、機具、材料、雜項」於各工項所占比例,其中人工及機具共計1,530,184,718元,則原告 增加施工天數862天之成本為180,761,851元,加計5%加值營 業稅9,038,092元,共189,799,943元。 ㈣綜上,系爭工程依原契約已有施工時時程、日數之安排,然因前開所述之施工障礙,實際施工時程及施工日數均有改變,工率有折減,經被告核定修正施工網圖,變更原契約所訂之施工時程與日數,核屬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第E.1條第2項契約變更之情形,被告應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第E.4條「 變更價款之決定」約定,增加給付工程款,然被告未為給付,原告自得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第E.4條約定,請求被告 增加給付工程款。又系爭工程之工率折減所增加之施工成本與費用,並無由原告負擔之理,被告如未給予任何報酬,原告不可能無償完成工作,自應視為被告允與報酬,原告自得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另 系爭工程於施作過程中所遭遇之施工障礙造成工率折減,非兩造於締約時所能預料,此風險之發生及後果亦非原告所能控制,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就施工障礙所增加之成本為合理補償。為此,請求擇一為有利被告之判決。並聲明:⒈被告就「台九線蘇花公路觀音隧道新建工程」應給付原告90,419,0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就「台九線蘇 花公路谷風隧道新建工程」應給付原告189,799,943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工率係投入一單位資源,所可得到之產量,在營建工程上亦可稱為營建生產力,即以產量除以投入之資源。而工率降低,係指實際工率低於計畫工率,資源之投入無法得到應有之產出。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工率折減之施工障礙其一為「舊北迴觀音隧道內施工便道變更設計」,此應以人力或機具投入之資源是否無法得到應有之產出為斷,系爭B2標工程雖因「舊北迴觀音隧道內施工便道變更設計」為展延,然施工便道變更設計乃觀音隧道開挖前之前置工作,根本不會影響觀音隧道開挖之工率。況系爭工程實際作業天數雖有延長,但此與工率降低間並無必然關聯,工率折減之可能因素除現場施工條件外,尚有廠商施工管理是否良好等因素,原告僅以實際作業天數及原契約預定施工天數之差距,作為其主張工率降低之基礎,而未舉證證明有何工率降低之具體情事,自無可採。況監造單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書函已多次顯示,原告於施工過程中時有機具故障及不足、人員不足遭監造單位糾正檢討等情,可知原告對於機具、人員未有效管理及調派運用,縱有工率降低之情形,此亦可歸責於原告。從而,原告主張無理由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 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四第156至160頁): ㈠台九線蘇花公路觀音隧道新建工程(B2標): ⒈被告(甲方) 之台九線蘇花公路觀音隧道新建工程(工程編號:100IA0000000C),由原告(乙方)以最低標得標承攬,兩造於100年10月18日簽訂契約書,工程決標總價為72億元、合 約工期天數1,705日。 ⒉原告於100年11月1日開工,經被告核准展延工期如附表一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229頁) ,核准工期天數2,819日,預定 竣工日期108年7月20日,原告實際竣工日期108年7月18日,被告驗收合格日期109年2月21日,於109年3月23日開立驗收證明書(見本院卷一第163頁)。 ⒊被告於101年4月18日編制契約變更預算書,台九線蘇花公路觀音隧道新建工程(工程編號:100IA0000000C)之第一次契 約內容一覽表項次3如下(見本院卷二第297頁): ⑴變更原因:本標現有舊北迴隧道(即舊北迴觀音隧道)內道碴軌床現況,受原有排水構牆體、流水量及擋碴板等因素影響,承載力已與原設計當時考量模式有所差異,經現場整地發現道碴軌床有軟化現象,並考量舊北迴觀音隧道為本標主要運輸通道並為推展工進重要關鍵,依據101年1月19日舊北迴隧道(即舊北迴觀音隧道)內施工便道路面強度結構安全檢討會會議結論,隧道內便道之兩側原排水水路及路面確有必要重新考慮以RC結構方式施作,以利後續長期重型施工車輛進出所需,爰辦理變更。 ⑵變更內容如下: ①追加契約項次:壹.二.2「構造物開挖」。壹.二.3「構造物回填」。壹.二.5「結構用混凝土,預拌,175kgf/㎝²Ⅱ型低 鹼水泥」。壹.二.7「結構用混凝土,預拌,280kgf/㎝²Ⅱ型 低鹼水泥」。壹.二.8「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清水、結 構模板採用合板、製作及裝拆(排水)」。壹.二.10「鋼筋材料,SD280W(數量含損耗)」。壹.二.12「鋼筋,加工及組立」。壹.五.1.14「碴料近運利用」。壹.五.3.15「結構用混凝土,預拌,245kgf/㎝²Ⅱ型低鹼水泥」。 ②追減契約項次:壹.十.6「施工便道(隧道內)」。 ㈡台九線蘇花公路谷風隧道新建工程(B3標): ⒈被告(甲方)之台九線蘇花公路谷風隧道新建工程(工程編號: 100IA0000000C),由原告(乙方)以最低標得標承攬,兩造於100年10月18日簽訂契約書,工程決標總價為92億800 萬元 、合約工期天數1,735日。 ⒉原告於100年11月1日開工,經被告核准展延工期如附表二所示(見鑑定報告書第259頁) ,除附表二所示外另有16次之工期展延,原告實際竣工日期109年4月24日,被告驗收合格日期109年8月24日(見本院卷一第165頁)。 四、爭執事項(見本院卷四第160頁): ㈠原告主張因締約時無法預見之施工障礙,致其施作系爭工程之工率折減,有無理由? ㈡如有,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B2標工程增加之成本90,419, 065元、系爭B3標工程增加之成本189,799,943元,有無理由? ㈢原告主張締約時無法預見之施工障礙屬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是否罹於2年除斥期間?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B2標及B3標工程均利用舊北迴觀音隧道作為施工便道,因施工便道地質不佳且寬度不足,影響隧道開挖之施工效率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7、90、233頁,本院卷四第41、78、79頁),被告則辯稱「舊北迴觀音隧道內施工便道變 更設計」係就施工便道為路面補強,且施工便道本即有擴挖避車彎之計畫,並非於施工後因寬度不足始變更設計,原告於施工期間亦未曾主張施工便道之寬度不足影響隧道開挖工率,況施工便道之施作為觀音隧道開挖前之前置工作,變更設計自不影響觀音隧道開挖工率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154頁)。查: ⒈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係以有非契約 成立當時所得預料之情事變更為其要件之一,是倘當事人就某種情事之發生於訂約時已有所預見,並約定其權利義務關係或給付內容者,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⒉原告前開主張,係以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 5月22日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工程鑑定報告書)為據。觀諸 系爭工程鑑定報告書之鑑定內容,鑑定機關針對「舊北迴觀音隧道內施工便道變更設計」是否屬「系爭B2標工程」之施工障礙,鑑定意見略以:系爭B2標工程主要利用舊北迴觀音隧道為基礎開挖,以產生新工作面加快完工效率,由於隧道地質不佳,經多次變更,況且隧道寬約4.8公尺,對運輸車 輛及工作車等會車相當不便,降低工作效率,因此重新鋪設隧道之便道鋪面,並於隧道內增加4個擴挖段之避車彎,以 提升工作效率,故原告請求補貼工率折減之損失尚稱有理等語(見鑑定報告書第18頁),固指稱舊北迴觀音隧道內施工便道變更設計,係緣於地質不佳及寬度不足,故舖設便道鋪面及增加4個擴挖段之避車彎以提升工作效率,造成原告工率 折減等情,然查: ⑴依系爭B2標工程「交通部公路總局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所示,「舊北迴觀音隧道便道、補強及擴挖」為觀音隧道開挖之前置工程,有系爭B2標工程「交通部公路總局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283至293頁,本院卷六 第31頁);又依舊北迴觀音隧道擴挖施工計畫之內容,舊北 迴觀音隧道為觀音隧道工程四處施工面的出入通道,因舊北迴觀音隧道設計斷面原係供單線鐵路隧道使用,轉移提供為觀音隧道工程施工通道時,將產生會車寬度不足等功能性問題,故計畫於既有隧道擴挖避車洞,而避車洞之數量自系爭B2標工程起點至與系爭B3標工程交界處計施作5處避車洞, 且為降低擴挖風險,宜避開地質紀錄表所載地質不良或曾發生災變區帶等情,有系爭B2標工程101年2月舊北迴隧道內擴挖施工計畫(核定版)在卷考參(見本院卷三第159至225頁)。準此,舊北迴觀音隧道施工便道之擴挖,屬觀音隧道開挖前之前置工程,同由原告施作,而原告施作前置工程前,被告即已就舊北迴觀音隧道施工便道會車寬度不足等功能性問題,計畫並核定以擴挖避車彎之方式因應。 ⑵而前揭舊北迴觀音隧道便道、補強及擴挖之前置工程,因舊北迴觀音隧道內道碴軌床現況受原有排水構牆體、流水量及擋碴板等因素影響,承載力已與原設計當時考量模式有所差異,道碴軌床亦有軟化現象,考量舊北迴觀音隧道為系爭B2標工程主要運輸道並為推展工進重要關鍵,故將舊北迴觀音隧道內便道之兩側原有排水設施及路面以RC結構方式施作,以利施工車輛長期使用而變更設計(即「舊北迴觀音隧道內 施工便道變更設計案」)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即不爭執事項㈠⒊),並有系爭B2標工程契約101年6月20日變更協議書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54至61頁)。可知「舊北迴觀音隧道內施工便道變更設計案」僅針對道碴軌床之承載力不足,追加預算變更改以RC結構施作原排水設施及路面,與擴挖避車彎無涉,亦無變更增加避車彎之情,則系爭工程鑑定報告書指稱「舊北迴觀音隧道內施工便道變更設計」因施工便道寬度不足「始增加4個擴挖段之避車彎」以提升工作效率等語, 與客觀事實不符,尚難逕以系爭工程鑑定報告書前開鑑定意見,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⑶原告固主張舊北迴觀音隧道施工便道之鋪面雖已重新鋪設,並於隧道內增加4個擴挖段之避車彎因應,惟因未擴充施工 便道寬度,仍致現實上施工效率仍受到影響等語(見本院卷 三第27、90頁),然查,證人即鑑定人張錦峯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系爭B2標工程之觀音隧道開挖需要利用舊北迴觀音隧道內之施工便道,剛開始施工便道是單車道,會影響隧道出碴效率,後來被告將施工便道拓寬,出碴就不會被影響,我不清楚施工便道拓寬的時間點,如果是在觀音隧道開挖前變更,工率不會折減,如果在觀音隧道開挖中變更,工率會折減,本件沒有全面拓寬,但有增加避車彎,讓出碴率不受影響等語(見本院卷四第7、8、11、12頁),本件舊北迴觀音隧道作為開挖觀音隧道之施工便道,被告本即核定以「擴挖避車彎」方式因應寬度不足問題,而擴挖避車彎屬觀音隧道開挖之前置工程,則參諸鑑定人張錦峯前開證述,舊北迴觀音隧道施工便道既已於觀音隧道開挖前以擴挖避車彎之方式拓寬,自不影響系爭B2標工程之出碴工率,原告主張擴挖避車彎仍有寬度不足問題致影響工率等節,應由其舉證以實其說,然原告未舉證證明之,自難可採。 ⑷況且,被告於核定舊北迴觀音隧道擴挖施工計畫時,即已揭露舊北迴觀音隧道原係供單線鐵路隧道使用,轉移提供為系爭B2標工程施工出入通道時將生會車寬度不足問題,故以擴挖避車彎之方式因應,併將地質不良及災變地帶等因素列為避車彎設置數量及間隔之考量因素,有系爭B2標工程101年2月舊北迴隧道內擴挖施工計畫(核定版)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三第159至225頁),原告為施作廠商,對上開情節自應知悉 甚詳,難認系爭工程之地質不佳及施工便道寬度不足之情事,係其締約時無法預見,核與情事變更之要件不符。再者,縱施工便道之道碴軌床承載力與原設計時有所差異,不利施工車輛長期使用,而為原告締約時所不知,然被告就此締約時未慮及事項,亦已追加預算改以RC結構方式施作排水設施及路面,有系爭B2標工程契約101年6月20日變更協議書內容在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54至61頁),此締約時未預見之施工障礙,既經被告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排除之,難認仍屬造成原告工率折減之情事。退步言之,倘原告對其所投標系爭工程之地質狀況及施工便道寬度不足毫無所知,然被告於系爭工程開工後仍就施工便道地質不佳問題予以考量,並為變更設計及預算追加,若原告認原核定設置避車彎以供施工車輛會車使用,及變更設計重新鋪設排水設施及路面等均有所不足,足以影響其施作工程之出碴效率,原告亦可於被告為變更設計時向被告反應,惟原告均未為之,反係待系爭工程驗收完畢後,始以實際開挖土石方數量計算回推合理之隧道開挖天數,進而主張已超出原契約預定隧道開挖天數屬情事變更,難為可採。 ⑸至證人張錦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鑑定報告書第62頁2K+434北上線、2K+451南下線橫向的是主隧道,最上方橫向的是舊北迴觀音隧道即施工便道,垂直向的都是聯絡隧道,舊北迴觀音隧道與聯絡道無關,聯絡隧道是為了增加工作面及作為未來逃生的通道,舊北迴觀音隧道與聯絡隧道都是單車道,舊北迴觀音隧道已變更增加避車洞,但被告沒有就聯絡隧道部分變更契約或追加預算給原告,鑑定單位認為應該追加費用,因為舊北迴觀音隧道已經變更設計也補貼錢了,所以不必再補貼,但聯絡隧道部分還是應該給予補貼,此部分可能是鑑定報告漏寫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12、14頁),固證稱垂直向之聯絡隧道與舊北迴觀音隧道均屬單車道,但被告未就聯絡隧道寬度不足部分變更追加預算,造成原告施作工率折減應予補償等情,然連通舊北迴觀音隧道與觀音主隧道北上線間之垂直施工通道,應屬「橫坑」,連接觀音主隧道北上線與南下線間之垂直施工通道,則屬規劃寬度6.5公尺之 「車行聯絡隧道」,有系爭B2標工程「交通部公路總局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南下線平縱面圖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二 第283至293頁,本院卷六第31、440頁),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1條第1款第2目規定:「雙車道寬度應為5.5公尺以上」,可徵證人張錦峯前開證稱關於垂直向的 均屬單車道之聯絡隧道等語,顯與客觀事實不符。退步言之,縱證人張錦峯證述影響工率之垂直向隧道係指橫坑,惟參諸系爭工程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論,係認舊北迴觀音隧道之地質不佳且寬度約4.8公尺,對於運輸車輛及工作車等會車 相當不便,降低工作效率,並以聯絡隧道開挖之人工及機具工項為計算工率損失之依據(見鑑定報告書第18、20頁),自始未提及橫坑寬度不足之情事,是證人張錦峯前開關於聯絡隧道寬度不足之證言,已與系爭工程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論不符,難為可採,併此說明。 ㈡原告復主張系爭B2標工程有其無法預料「觀音北口薑園用地取得、補充地質調查鑽探案、觀音北口喬木移植、邊坡保護工程追加混凝土格梁護坡、預力地錨案、勞動基準法修法影響、台灣電力公司因工程需要停電、通風隔板變更」之施工障礙,致觀音隧道開挖之工率折損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查,系爭工程鑑定報告書關於原告前開所指之施工障礙,鑑定意見分別如下: ⒈觀音北口薑園用地取得:B2標觀音隧道北口之邊坡用地,因農民採收生薑的時間,超過預定交付用地之時間,此造成之工期展延,僅是開始時間往後延,對於隧道施工不致造成工率折減(見鑑定報告書第17頁)。 ⒉補充地質調查鑽探案:為隧道施工前,為了解地質狀況,選擇適當機具及安排人工所進行之工作,與隧道施工並無關聯,若地質探勘結果與原設計有差異,可依合約各項土層單價按實際開挖之數量計價。系爭B2標工程地質複雜且多變,惟事前的鑽探與調查資料,多與實際鑽掘的地質狀況吻合,為原告投標或締約時可預見,縱不可預見,新增之實作數量被告亦有給付,無工率折減情事(見鑑定報告書第17頁)。 ⒊觀音北口喬木移植、邊坡保護工程追加混凝土格梁護坡:此為隧道施工前需辦理事項,僅是工期往後展延,另隧道開始施工後,僅因舊北迴觀音隧道內地質差異及開挖隧道內惡劣地質狀況等現況影響,對隧道開挖進度有影響,被告亦給予原告合理之展延工期,應無工率折減之情事(見鑑定報告書 第17頁)。 ⒋預力地錨案:當預力地錨若遇地質較差狀況,可增加長度及支數因應,而開挖之土層則依實地開挖狀況計價,挖掘困難土層有較高單價反應較多的機具及人工,應無工率折減之情事(見鑑定報告書第18頁)。 ⒌勞動基準法修法影響:勞動基準法修正僅影響每日出工時數,並不因為出工時數變較少,而影響施工功率,被告也給予合理之展延工期,應無工率折減之情事(見鑑定報告書第18 頁)。 ⒍台灣電力公司因工程需要停電:若台電於前一日公告停電,則原告可將勞工調至另一工作面繼續施工,若無其他施工面可調度或台電於當日臨時停電,則會形成怠工狀態,影響工進,與施工功率無關,故無工率折減之情事(見鑑定報告書 第18頁)。 ⒎通風隔板變更:此為設計設備圖說之變更,僅與工期有關,被告也給予合理之工期展延,故無工率折減之情事(見鑑定 報告書第19頁)。 ⒏綜上,觀音北口薑園用地取得、補充地質調查鑽探案、觀音北口喬木移植、邊坡保護工程追加混凝土格梁護坡均屬觀音隧道開挖前應進行之事項,與勞動基準法修法、台灣電力公司因工程需要停電、通風隔板變更,所影響者僅為工進及工期,而預力地錨案所挖掘如屬困難土層,所需較多之機具及人工亦已反應於高單價中,被告亦均給予合理之工期展延( 即不爭執事項㈠⒉),無原告所指致工率折減情事,原告復未 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難為憑採。 ㈢原告另主張系爭B3標工程有其無法預料「通風及施工橫坑洞口用地取得、南口建物拆除、文化遺址搶救及考古作業影響、勞動基準法修法影響、通風隔板變更」之施工障礙,致谷風隧道開挖之工率折減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查,通風及施工橫坑洞口用地取得,所影響者僅係工程開始時間延後,被告亦給予合理之工期展延(即不爭執事項㈡⒉),並無工率折減 之情事。又參以系爭工程鑑定報告書之鑑定意見內容,可知南口建物拆遷、文化遺址搶救及南口漢本遺址考古作業,均係造成工期展延,不致造成施工工率折減;而勞動基準法之修正,僅影響每日出工時數,並不因為出工時數變較少,而影響施工工率,至通風隔板變更屬設計設備圖說之變更,僅與工期有關,均無工率折減情事(見鑑定報告書第22至23頁)。從而,原告前開所指之施工障礙,所涉者均為工期延後,被告亦已給予合理之工期展延,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此等施工障礙已造成谷風隧道開挖工率折減,自難可採。 ㈣綜上,原告所舉證據,不足證明有締約時無法預見之施工障礙存在,致其系爭工程工率折減而有損失,則原告請求被告增加給付工程款或給付承攬報酬或為補償,均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第E.4條約定、民法 第491條、第490條、第227條之2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台九線蘇花公路觀音隧道新建工程」之工率折減損失90,419,065元,及給付「台九線蘇花公路谷風隧道新建工程」之工率折減損失189,799,943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一 展延案次 工期展延名稱 展延天數 第一次展延 蘇拉颱風 1 第二次展延 觀音北口薑園用地取得案及辦理補充地質調查鑽探案 24 第三次展延 觀音北口喬木移植、邊坡保護工程追加混凝土格梁護坡及預力地錨案暨舊北迴觀音隧道內施工便道變更設計案 135 第四次展延 蘇力颱風 2 第五次展延 麥德姆颱風 2 第六次展延 鳳凰颱風 1 第七次展延 舊北迴觀音隧道內地質差異案 66 第八次展延 蘇迪勒颱風 5 第九次展延 杜鵑颱風 2 第十次展延 通風隔板型式變更設計案 291 第十一次展延 尼伯特颱風 2 第十二次展延 馬勒卡颱風 1 第十三次展延 梅姬颱風 2 第十四次展延 觀音隧道營運階段舊北迴排水系統變更設計案 243 第十五次展延 尼莎颱風 2 第十六次展延 因應7K+890通風機房變更設計及勞動基準法修正影響之工期展延-第B版 182 第十七次展延 瑪莉亞颱風 1.5 第十八次展延 台灣電力公司因工程需要停電影響 0.5 第十九次展延 因防火門門鎖型式變更影響 59 第二十次展延 7K+890通風管道開挖時遭遇軟弱地質施作補強加固及襯砌鋼模施工方法調整 43 第二十一次展延 辦理隧道圖裝變更案 49 附表二 展延案次 工期展延名稱 展延天數 第一次展延 101年5月12日超大豪雨 3 蘇拉颱風 4 天秤颱風 3 天秤颱風(第二次影響) 1 第二次展延 10K+768谷風隧道橫坑口施工用地移交未完成,工區內障礙林木未清除 223 谷風隧道南口土地公廟延遲至101年2月6日遷移 谷風隧道南洞口,因漢本文化遺址區發現文物 第三次展延 蘇力颱風 276 潭美颱風 谷風隧道南洞口漢本文化遺址區發現文物,北上線停工至102年5月31日、南下線停工至103年1月5日,考古發掘單位完成搶救發掘並移交工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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