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蔡仁昭、伍偉華、黃淑芳
- 當事人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5號抗 告 人 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霖 鄧存孝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定有明文。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時,因不必先有債權存在,故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 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法院於裁定前,亦應使抵押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次按,對於公司為送達,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規定,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且依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由董事互推1 人代理之,如董事未互推1 人代理,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93 號、96年度台聲字第44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審於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前,固曾發函通知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興公司)、鄧昕宜、鄧和平、江淑媛等人陳述意見。惟格興公司原董事長江淑媛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9 年度全字第47號裁定,命鄧順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為江淑媛供擔保後,於該院109 年度訴字第799 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之日止前,禁止江淑媛就其名下格興公司之股份行使股東權利,並禁止行使格興公司董事職權或指定他人代理行使職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606 號裁定駁回抗告江淑媛之抗告,並更正鄧順安應提供擔保金為700 萬元,復由最高法院109 年台抗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後經鄧順安執新北地院上開裁定向該院聲請執行,由該院執行處於民國109年4月1日以新北院賢109司執全順字第155號執行命令等情,此有該院109司字第60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可參,是格興公 司原董事長江淑媛有上開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無訛。次查,格興公司原設有董事江淑媛、吳榮霖、鄧存孝共三人,任期均自108年11月11日起至111年11月10日,並以江淑媛為董事長,有格興公司變更登記表、108年11月11日股東臨時會議 事錄在卷可稽。江淑媛既因受定暫時狀態處分而不能執行其董事職權,餘下之董事即吳榮霖、鄧存孝,則參照前述說明,其等2人即均為格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原審通知格興 公司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時,僅列江淑媛為格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為送達(見原審司拍字卷第42頁),未列吳榮霖、鄧存孝為法定代理人,並對其等2人為送達,即於110年4月16日以110年度司拍字第17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足見原審於上開准許相對人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裁定前,並未踐行上開法定程序,自有未洽。是原審漏未向格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吳榮霖、鄧存孝送達陳述意見之函文,核與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不符。抗告意旨以原審未合法通知陳述意見即逕予裁定為由,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原審另為妥適之處置。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宜蘭縣│員山鄉 │永結段│464 │ │8732.09 │ 全部 │ ├─┴───┴────┴───┴───────┴─┴─────┴───────┤ │建物: │ ├─┬───┬─────────┬─────┬─────────┬──────┤ │編│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 │ 權 利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建 號├─────────┤及房屋層數├────┬────┤ │ │ │ │ 建 物 門 牌 │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 │號│ │ │ │合 計│用 途│ 範 圍 │ ├─┼───┼─────────┼─────┼────┼────┼──────┤ │ │ │宜蘭縣員山鄉永結段│鋼筋混凝土│1845.19 │ │ │ │ │ │464地號 │加強磚造,│ │ │ │ │1 │173 │----------------- │2 層樓 │ │ │ 全 部 │ │ │ │宜蘭縣員山鄉永同路│工業用 │ │ │ │ │ │ │2段238號 │ │ │ │ │ ├─┼───┼─────────┼─────┼────┼────┼──────┤ │ │ │宜蘭縣員山鄉永結段│鋼筋混凝土│961.42 │ │ │ │ │ │464地號 │加強磚造,│ │ │ │ │2 │174 │----------------- │2 層樓 │ │ │ 全 部 │ │ │ │宜蘭縣員山鄉永同路│辦公廳 │ │ │ │ │ │ │2段238號 │ │ │ │ │ ├─┼───┼─────────┼─────┼────┼────┼──────┤ │ │ │宜蘭縣員山鄉永結段│鋼筋混凝土│1209.40 │ │ │ │ │ │464地號 │加強磚造,│ │ │ │ │3 │175 │----------------- │1 層樓工業│ │ │ 全 部 │ │ │ │宜蘭縣員山鄉永同路│用 │ │ │ │ │ │ │2段238號 │ │ │ │ │ ├─┼───┼─────────┼─────┼────┼────┼──────┤ │ │ │宜蘭縣員山鄉永結段│鋼筋混凝土│240 │ │ │ │ │ │464地號 │造,1 層樓│ │ │ │ │4 │176 │----------------- │工業用 │ │ │ 全 部 │ │ │ │宜蘭縣員山鄉永同路│ │ │ │ │ │ │ │2段23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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