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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號

原告
玖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被告
日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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