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游軍鳴
- 當事人林宜璇、米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林宜璇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被 告 米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軍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31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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