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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號

原告
林宜璇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被告
米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軍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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