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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董惠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號

原告
春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慶鈞
訴訟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蔡雅雯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春龍開發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翁慶鈞、

被告蔡雅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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