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號
- 原告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武樾
- 被告
- 林芳祺即保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787,62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787,62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