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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號

原告
延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延年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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