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號
- 原告
- 延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延年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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