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王煜堤
- 原告東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素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東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煜堤 被 告 陳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42分之1,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所有權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745,02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查前開聲明㈠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所請求移轉所有權之系爭土地之價值定之,爰依原告所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之系爭土地買賣價金745,020元核定之;聲明㈡之請求乃被告因未履行聲明㈠義務而請求之 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74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系爭土地 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供核(須含全部、無掩蔽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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