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吳定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吳金慶
吳明長
吳容賓
吳秋月
吳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之範圍,如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295元,該裁定及繳費單已於112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嗣於同年月10日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誤為異議),經本院於同年11月3日以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抗告駁回,該裁定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未補繳二審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故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