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謝佩玲
- 法定代理人王佳怡
- 原告宗硯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財萬、林三元、林彥良、陳品如、簡建生、簡玉純、簡建明、簡承軒、簡承哲、簡承宇、簡玉貎、林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宗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怡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林財萬 林三元 前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林彥良 陳品如 簡建生 簡玉純 簡建明 簡承軒 簡承哲 簡承宇 簡玉貎 林桃 張林阿𩽄 林孝一 周玉雲 林韋羽 林韋志 林屘 林乃玉 林美雲 林劉嬌妹 林奕雄 林木興 李素玉 林育民 林珮慈 林國祥 林王扯 林姁莉 林玉宜 林鶴年 林玉珍 林鈺楨 林武弘 胡林芒 張林麗美 林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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