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號

原告
騏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明
訴訟代理人
葉松賢
被告
葉祖誠

      葉正雄

      葉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295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