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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號

聲請人
葛瑪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毅
訴訟代理人
蕭步青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1 │葛瑪蘭│合作金庫│名盛實│108年 │924,000元 │FS0663242 │
│  │通運股│北羅東分│業有限│12月12│          │          │
│  │份有限│行      │公司  │日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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