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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鴻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訴訟代理人
陳莫云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110年度除字第2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兆豐銀行羅東分行  │鴻業資訊股份有限公│109年10月31日     │699,930元       │DF2063844       │    │
│1 │限公司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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