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號
- 聲請人
-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斌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李讚禧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月31日 93,975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