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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謝佩玲

聲請人
立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儒
訴訟代理人
蔡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鴻文名品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力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2月31日 9,850元 L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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