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景南、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調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車彥瑩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 被 告 許添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704元(計算式:被告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853,533元+被告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之保險解約之解約金185,171元=1,038, 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0,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