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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2號

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淑華

上訴人
即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3,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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