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中行、吃夠夠企業社、趙起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中行 相 對 人 吃夠夠企業社 負 責 人 趙起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0年9月8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申請人應給付積欠之工資新臺幣13萬元予對造人林中行,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工資款項,申請人應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按積欠工資金額新臺幣13萬元,匯入對造人林中行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8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為證(見本案卷第9至13頁),堪信為真,且本 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3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