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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號

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伍偉華

聲請人
林中行
相對人
吃夠夠企業社

負 責 人 趙起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0年9月8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申請人應給付積欠之工資新臺幣13萬元予對造人林中行,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工資款項,申請人應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按積欠工資金額新臺幣13萬元,匯入對造人林中行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8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為證(見本案卷第9至13頁),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3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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