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華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郭彥廷、翟鎮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9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被 告 華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受告知人 翟鎮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30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