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號原 告 黃詩庭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孟欣達律師 被 告 世界環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明 被 告 星宸浩瀚科技通訊行 法定代理人 王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8,531元,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萬8,531元,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起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世界環球科技有限公司、星宸浩瀚科技通訊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