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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號

補繳調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告
陳宗吉
被告
陳健榮即誠泰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萬4,94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4,942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調解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陳健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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