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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蔡仁昭

上訴人
即被告
正連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叔宏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4,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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