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
- 債權人
- 世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今蔚
- 債務人
- 芳谷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萬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㈠玖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㈡壹仟玖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起,㈢叁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