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汪志 債 務 人 星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璨宏(原名彭述光) 人 債 務 人 李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