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翁佩萱 債 務 人 寶愛百貨行即陳建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