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欣浩、鴻順企業社即林家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36號 債 權 人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浩 債 務 人 鴻順企業社即林家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參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商號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商號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