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3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32號
- 債權人
- 台成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有哲
- 債務人
- 秉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祺雄
- 債務人
- 賴建安
一、執行標的
㈠債務人賴建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給付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賴建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