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田天明、陳嘉明、莊仲沼、曾慧雯
- 當事人林津全、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津全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本條例第1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並無資產,業經本處依職權調查完畢,並經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製作成債務人資產表(查核資料已詳列資產表內資料來源所示-如附件)乙份,將其公告暨 送達債權人陳述意見在案,有本處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函文暨送達證書等附卷可參,堪認本件債務人應屬無財產。故,依首開法文,逕為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