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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清算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津全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權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本條例第1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並無資產,業經本處依職權調查完畢,並經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製作成債務人資產表(查核資料已詳列資產表內資料來源所示-如附件)乙份,將其公告暨送達債權人陳述意見在案,有本處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函文暨送達證書等附卷可參,堪認本件債務人應屬無財產。故,依首開法文,逕為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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