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歐陽宇莉
- 相對人
- 林秀純
- 關係人
-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興
- 關係人
-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秀純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第三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及吳振興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實際擔保債權額5,000萬元。詎料第三人及相對人等自109年5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還款,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106年至108年歷次債務協商會議記錄、本票暨聲明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0年1月27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等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