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9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玉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國棟 人 相 對 人 林國棟 相 對 人 廖碧玲 相 對 人 玉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相 對 人 兆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相 對 人 兆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26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王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王鉦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玉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玉鉦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原為『相對人王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王鉦股份有限公司』,顯係『相對人玉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玉鉦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