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相對人
- 玉稔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國棟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林國棟
- 相對人
- 廖碧玲
- 相對人
- 玉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棟
- 相對人
- 兆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棟
- 相對人
- 兆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26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王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王鉦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玉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玉鉦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原為『相對人王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王鉦股份有限公司』,顯係『相對人玉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玉鉦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