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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聲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玉稔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林國棟
相對人
相對人
林國棟
相對人
廖碧玲
相對人
玉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相對人
兆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相對人
兆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26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王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王鉦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玉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玉鉦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原為『相對人王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王鉦股份有限公司』,顯係『相對人玉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玉鉦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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