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9號
- 原告
- 林明寬即龍翔工業社
- 被告
- 東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參,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鄭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