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告
金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蔘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