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嘉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傅文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嘉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文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1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