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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許婉芳

原告
嘉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文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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