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温文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温文華 王正陽 王芝閔 王信高 王黃雪 被 告 吳明興即勝興工程行 陳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305,756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