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號
- 原告
- 温文華
- 原告
- 王正陽
- 原告
- 王芝閔
- 原告
- 王信高
- 原告
- 王黃雪
- 被告
- 吳明興即勝興工程行
陳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305,756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88號
陳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305,756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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