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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張軒豪

  • 當事人
    温文華王正陽王芝閔王信高王黃雪吳明興即勝興工程行陳琳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温文華 王正陽 王芝閔 王信高 王黃雪 被 告 吳明興即勝興工程行 陳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305,756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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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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