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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温文華
原告
王正陽
原告
王芝閔
原告
王信高
原告
王黃雪
被告
吳明興即勝興工程行

陳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305,756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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