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9號
- 原告
- 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湧
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哲淵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080,950元,應繳裁判費51,391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