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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獨傲國際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湧

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哲淵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080,950元,應繳裁判費51,391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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