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明寬即龍翔工業社、東權建設有限公司、簡文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林明寬即龍翔工業社 被 告 東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6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