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0號
- 原告
- 林明寬即龍翔工業社
- 被告
- 東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2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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