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8號
- 原告
- 白玉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鐘
- 被告
- 榮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換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押支票及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應⑴返還其質押於被告之支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100萬元支票各1紙,及⑵給付尚欠工程款177萬5,43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係以一訴請求數項標的,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上開標的價額之總額核定為477萬5,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