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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高慶堂
被告
俊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2,38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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