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鐘亞庭、時光之丘有限公司、歐芳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鐘亞庭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被 告 時光之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芳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24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