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6號
- 原告
- 才匯能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祐賢
上列原告才匯能聚有限公司與被告黃俊傑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36,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71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5,2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306號
上列原告才匯能聚有限公司與被告黃俊傑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36,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71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5,2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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