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才匯能聚有限公司、林祐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才匯能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賢 上列原告才匯能聚有限公司與被告黃俊傑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36,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71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5,2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