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譽誠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儒 原 告 人文首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助銘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依限具 狀更正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原告人文首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狀末具狀人欄簽章之林美華。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