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玖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被 告 日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2,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