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劉致欽
- 法定代理人李土杉
- 原告友德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友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土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禾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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