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號原 告 振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8,8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4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