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董惠平
- 當事人振堃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振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祥 本件原告與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855 元,應徵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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