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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號

原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蔡佩均律師

      宋品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0,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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