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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伍偉華
  • 法定代理人
    孫弘

  • 原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蔡佩均律師 宋品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0,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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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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