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號
- 原告
- 春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慶鈞
- 訴訟代理人
- 李聖鐸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蔡雅雯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春龍開發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翁慶鈞、
被告蔡雅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